江西省高速集团纪委落实监督责任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6-05-30 11:54:35 信息来源: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南昌南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和《中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集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各级纪委,未设纪委的单位纪检监察工作部门参照执行。
第三条 纪委履行监督责任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秉公执纪、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四条 纪委的监督责任,是指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突出抓好执纪、监督、问责工作。各级纪委要在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全面落实监督责任。
第五条 对党委领导班子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党委领导班子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和工作部署;是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是否存在不经集体研究个人擅自决策的现象;是否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现象;是否存在封官许愿、任人唯亲的现象;是否存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各项制度规定的行为和现象等。
第六条 对党纪党规和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开展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厅、集团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纪律松弛现象和违反党纪党规行为。
第七条 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同级和下级党委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加强对下级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选好用好干部、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 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检查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机构设立、合并、撤销,员工工资待遇,津补贴发放等重大决策事项;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职务推荐、选拔、调整和任免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年度预算外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等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九条 着力纠正和查处不正之风。
(一)加强作风建设的监督。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厅“九规范”、集团“三十条”和“六个严禁”等作风建设规定办法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抓住重要节点,开展明查暗访。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果断作出警示和处理,持之以恒纠正“四风”问题。
(二)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受贿、失职渎职、违反财经纪律等案件;严肃查处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特别是要查处重点工程建设、养护工程、投融资、企业经营等领域的案件。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条 集团纪委将加强对本级、下级党委和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不定期抽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及时了解下级党委和纪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单位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各级纪委在强化日常监督的基础上,要协调相关部门重点开展以下专项检查:
(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项自查。重点检查大额资金使用、“三公”经费开支、津补贴发放等经费使用情况,查找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及乱发津补贴的问题。
(二)每年对本单位人事任免、岗位变更、分工调整、员工招聘等情况开展专项自查,查找是否存在违规提拔、调岗、录用员工的情况。
(三)每半年开展一次对本单位所属范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专项自查及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效能监察,重点查找各职能部门落实“一岗双责”情况是否到位,经营管理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时限性是否存在不足等。
第十二条 加大案件调查工作力度。各级纪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纠正处理,并加强对案件处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单位要实行“一案双查”,在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第十三条 开展廉政约谈。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或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强烈、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单位(部门),应按相应的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负责人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提醒警示落实好责任,解决好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四章 监督成果运用
第十四条 实行纪委书记履责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级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及时纠正,达到强化震慑、治本作用。各单位纪委书记应结合本单位开展监督自查情况,认真填报《纪委书记履行监督责任专项报告表》,于每年5月20日及11月20日前上报上一级纪委,突出性、针对性的问题要形成专题报告即时上报。集团纪委将不定期对履责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对瞒报、虚报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履责报告内容涵盖以下方面:
(一)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情况;
(二)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执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集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厅、集团关于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以及开展正风肃纪工作的情况;
(四)本级纪委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规案件的情况;
(五)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监督的情况,如“三重一大”制度贯彻落实情况、事务公开情况,对工程项目建设、企业经营、投融资、财务、物资采购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及专项自查情况等;
(六)其它需上报的情况。
第十五条 实行监督情况定期分析制度。各级纪委每年要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及时完善措施、健全制度,并形成书面形式的综合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突出问题和整改措施,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上一级纪委。集团纪委对各单位上报情况进行分析和科学研判,对问题多发领域和岗位,提出针对性措施,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堵塞制度漏洞。并选取典型案例,深入进行剖析,组织开展警示教育。
第十六条 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依据《江西省高速集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出现下列情况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纪委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责任:
(一)对协助本单位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督不力的;
(二)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问题敷衍塞责、查处不力,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的;
(三)对压案不查、隐瞒案件线索,或对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腐败问题失察或不报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出台最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和《中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集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各级纪委,未设纪委的单位纪检监察工作部门参照执行。
第三条 纪委履行监督责任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秉公执纪、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四条 纪委的监督责任,是指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突出抓好执纪、监督、问责工作。各级纪委要在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全面落实监督责任。
第五条 对党委领导班子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党委领导班子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和工作部署;是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是否存在不经集体研究个人擅自决策的现象;是否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现象;是否存在封官许愿、任人唯亲的现象;是否存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各项制度规定的行为和现象等。
第六条 对党纪党规和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开展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厅、集团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纪律松弛现象和违反党纪党规行为。
第七条 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同级和下级党委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加强对下级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选好用好干部、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 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检查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机构设立、合并、撤销,员工工资待遇,津补贴发放等重大决策事项;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职务推荐、选拔、调整和任免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年度预算外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等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九条 着力纠正和查处不正之风。
(一)加强作风建设的监督。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厅“九规范”、集团“三十条”和“六个严禁”等作风建设规定办法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抓住重要节点,开展明查暗访。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果断作出警示和处理,持之以恒纠正“四风”问题。
(二)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受贿、失职渎职、违反财经纪律等案件;严肃查处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特别是要查处重点工程建设、养护工程、投融资、企业经营等领域的案件。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条 集团纪委将加强对本级、下级党委和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不定期抽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及时了解下级党委和纪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单位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各级纪委在强化日常监督的基础上,要协调相关部门重点开展以下专项检查:
(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项自查。重点检查大额资金使用、“三公”经费开支、津补贴发放等经费使用情况,查找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及乱发津补贴的问题。
(二)每年对本单位人事任免、岗位变更、分工调整、员工招聘等情况开展专项自查,查找是否存在违规提拔、调岗、录用员工的情况。
(三)每半年开展一次对本单位所属范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专项自查及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效能监察,重点查找各职能部门落实“一岗双责”情况是否到位,经营管理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时限性是否存在不足等。
第十二条 加大案件调查工作力度。各级纪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纠正处理,并加强对案件处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单位要实行“一案双查”,在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第十三条 开展廉政约谈。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或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强烈、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单位(部门),应按相应的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负责人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提醒警示落实好责任,解决好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四章 监督成果运用
第十四条 实行纪委书记履责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级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及时纠正,达到强化震慑、治本作用。各单位纪委书记应结合本单位开展监督自查情况,认真填报《纪委书记履行监督责任专项报告表》,于每年5月20日及11月20日前上报上一级纪委,突出性、针对性的问题要形成专题报告即时上报。集团纪委将不定期对履责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对瞒报、虚报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履责报告内容涵盖以下方面:
(一)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情况;
(二)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执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集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厅、集团关于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以及开展正风肃纪工作的情况;
(四)本级纪委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规案件的情况;
(五)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监督的情况,如“三重一大”制度贯彻落实情况、事务公开情况,对工程项目建设、企业经营、投融资、财务、物资采购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及专项自查情况等;
(六)其它需上报的情况。
第十五条 实行监督情况定期分析制度。各级纪委每年要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及时完善措施、健全制度,并形成书面形式的综合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突出问题和整改措施,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上一级纪委。集团纪委对各单位上报情况进行分析和科学研判,对问题多发领域和岗位,提出针对性措施,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堵塞制度漏洞。并选取典型案例,深入进行剖析,组织开展警示教育。
第十六条 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依据《江西省高速集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出现下列情况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纪委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责任:
(一)对协助本单位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督不力的;
(二)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问题敷衍塞责、查处不力,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的;
(三)对压案不查、隐瞒案件线索,或对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腐败问题失察或不报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出台最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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