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速集团违反廉洁从业“一岗双责”追究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5-30 11:59:29 信息来源: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南昌南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反腐倡廉建设,明确各岗位人员落实“一岗双责”的责任,坚决惩处违反廉洁从业要求的行为,结合集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员工,包括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和劳务派遣制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的责任追究是指责任对象在日常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廉洁从业“一岗双责”,对负有失职、渎职、失察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本办法追究事项以外违法违纪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按照管理权限、下管一级的原则进行问责。集团问责范围指集团总部全体人员(不含班子成员)及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集团所属各单位问责范围指本部全体人员(不含班子成员)及所辖基层单位班子成员。基层单位问责范围指本单位全体人员(不含班子成员)。
第五条 责任追究应准确认定问题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追责事项、依据、结果要及时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运用规则
第六条 责任追究种类:
(一)批评教育;
(二)书面检查;
(三)警示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调离岗位;
(六)责令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免职、降职或撤职;
(八)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集团各级公司中层以上负责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不认真执行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导致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一年之内连续发生两起或连续两年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
(二)指使或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被媒体曝光且事实清楚的;
(四)不注重作风建设,明令禁止的“四风”问题长期得不到整治,造成群众意见反映强烈、发生群体性事件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
(五)本单位、本部门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对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不支持,并严重干扰的;
(六)其它应当履行廉洁从业“一岗双责”的责任不履行的。
第八条 其它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集团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情节轻微的,且本人及时发现过错,并能主动纠正,可以免予责任追究;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警示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追究其分管领导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违反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和廉洁从业职责,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吃拿卡要、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事实清楚,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
(二)重大事项公开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致使单位受到监管部门关注,责令整改并作书面检讨或通报批评的;
(三)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纠正或伙同、参与谋取私利的;
(四)作风不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不作为、乱作为,工作出现重大偏差的;
(五)其它应当履行廉洁从业“一岗双责”的责任不履行的。
第九条 责任对象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厅“九规范”和集团 “六个严禁”、“养护工程廉政监管工作规范”、“基层所站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的,结合相关处理规定从重追究责任。
第十条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
第三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管理权限组成调查组对问责单位和个人的问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问责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处理决定需经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被问责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问责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集团总部部门或所辖单位本部部门、基层单位管理人员被追究责任,取消该单位、部门及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集团总部或所辖单位本部、基层单位工作人员被追究责任,该年度个人工作评定为不合格;涉嫌违法犯罪移交司法机关的,取消该所在单位或部门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出台最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追责种类,结合集团履职行为问责相关规定一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反腐倡廉建设,明确各岗位人员落实“一岗双责”的责任,坚决惩处违反廉洁从业要求的行为,结合集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员工,包括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和劳务派遣制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的责任追究是指责任对象在日常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廉洁从业“一岗双责”,对负有失职、渎职、失察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本办法追究事项以外违法违纪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按照管理权限、下管一级的原则进行问责。集团问责范围指集团总部全体人员(不含班子成员)及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集团所属各单位问责范围指本部全体人员(不含班子成员)及所辖基层单位班子成员。基层单位问责范围指本单位全体人员(不含班子成员)。
第五条 责任追究应准确认定问题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追责事项、依据、结果要及时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运用规则
第六条 责任追究种类:
(一)批评教育;
(二)书面检查;
(三)警示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调离岗位;
(六)责令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免职、降职或撤职;
(八)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集团各级公司中层以上负责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不认真执行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导致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一年之内连续发生两起或连续两年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
(二)指使或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被媒体曝光且事实清楚的;
(四)不注重作风建设,明令禁止的“四风”问题长期得不到整治,造成群众意见反映强烈、发生群体性事件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
(五)本单位、本部门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对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不支持,并严重干扰的;
(六)其它应当履行廉洁从业“一岗双责”的责任不履行的。
第八条 其它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集团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情节轻微的,且本人及时发现过错,并能主动纠正,可以免予责任追究;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警示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追究其分管领导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违反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和廉洁从业职责,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吃拿卡要、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事实清楚,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
(二)重大事项公开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致使单位受到监管部门关注,责令整改并作书面检讨或通报批评的;
(三)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纠正或伙同、参与谋取私利的;
(四)作风不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不作为、乱作为,工作出现重大偏差的;
(五)其它应当履行廉洁从业“一岗双责”的责任不履行的。
第九条 责任对象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厅“九规范”和集团 “六个严禁”、“养护工程廉政监管工作规范”、“基层所站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的,结合相关处理规定从重追究责任。
第十条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
第三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管理权限组成调查组对问责单位和个人的问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问责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处理决定需经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被问责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问责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集团总部部门或所辖单位本部部门、基层单位管理人员被追究责任,取消该单位、部门及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集团总部或所辖单位本部、基层单位工作人员被追究责任,该年度个人工作评定为不合格;涉嫌违法犯罪移交司法机关的,取消该所在单位或部门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出台最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追责种类,结合集团履职行为问责相关规定一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上一篇:江西省高速集团纪委落实监督责任实施细则(试行)
下一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